【案情回放】
2008年8月15日,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宛平城社区,为社区居民小王向班车律师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事情发生在今年三月份,当时小王来到北京的一家汽车修理厂工作。厂长在录用时把他的身份证等证件收走,说是修理厂为防止工人偷修车器材而规定的,并保证在其离开修理厂时归还。小王认为老板的做法不合法,为此向班车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为了防止劳动者任意辞职、偷拿公司物品等行为,很多企业都采取扣押员工证件的行为,单位扣押身份证的行为时违法的。
另外,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所以,单位无权扣押劳动者的任何证件、资料、财产,如果单位拒不归还,可以到单位所辖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在申请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除了要归还所有的证件外,还可以要求单位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