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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违法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9年8月27日,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丰益花园社区,班车律师开展法律咨询时,接待了刚入职场小刘的咨询。原来,前一段时间,小刘一直在找工作,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决定招用小刘。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对小刘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8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2800元。”小刘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小刘向班车律师咨询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在线】


        本案中,公司与小刘只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予以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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