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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未签合同断臂仍获赔偿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8年深秋的一个清晨,普法班车来到丰台区云岗,班车律师在开展免费法律咨询时,接待了一名名刚满18周岁的青年人小郭。原来,小郭是一名内蒙孩子,2008年7月份怀揣着一份创业的雄心来到了北京。在老乡的帮助下在一个塑料加工厂找了份工作。老板看小郭年轻,就让他负责将废塑料加入粉碎机中。每天长达十几个小时的工作,常常累的小郭筋疲力尽。2008年9月23日,小郭在添加废旧塑料的过程中,不慎被装料的麻袋将右臂缠住,被无情的粉碎机将右臂截断。事发后,小郭想自己也没有干几天,反而觉得过不去,心想跟老板说说将安装假肢的费用给自己,自己就会老家。没想到老板说是你自己违反工作程序造成的,跟公司没有关系,没过几天小郭便被开除了。更为不幸的是,小郭在塑料厂即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上工伤保险。小郭只好求助于班车律师的法律援助。
 

        【律师在线】


        第一,小郭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阅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为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①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②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③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④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证实等。因此,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小郭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能受理该争议。


        第二,小郭在工作中被粉碎机截断右臂,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一旦小郭被认定为工伤,即便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应当向小郭按工伤的赔偿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在班车律师的帮助下,小郭在申请工伤鉴定之前,向单位的老板打了电话,并做了电话录音,取得了证明事实关系的重要证据。小郭经劳动部门鉴定,认定为工伤5级。因单位的规模较小,经过多次协调,调整方案,最终双方经劳动部门仲裁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单位一次性补偿了小郭25万元。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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