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8年11月,普法班车开进南苑乡,班车律师进行值班咨询时,范某找到了班车律师,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2006年5月,南苑乡某商贸公司派遣其工作人员范某到一营业公司共同完成某项目,但是范某、商贸公司以及营业公司间并未签发派遣协议。2007年2月,该项目完成后,范某就一直在营业公司工作,其工资奖金都由营业公司发放。2008年9月,该营业公司由于业绩不好,负责人无故辞退了范某,理由是我们之间只是派遣关系,而且并无劳动合同,你应该会回原公司上班。范某认为自己2007年2月以来,就开始该营业公司工作,至今已有一年半的时间,在此期间,该营业公司一直将他和公司的其他员工同样待遇,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问题,并非劳动者的责任。为此,范某来找班车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在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范某与营业公司之间最开始只是派遣关系,但是双方与原范某所在的商贸公司间未签订派遣协议。而范某与其派遣公司间也没有劳动合同。范某在营业公司完成给合作项目后,就一直留在该营业公司工作,工资奖金都由营业公司发放,这种劳动关系维系了一年半多的时间,已经成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可视为已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营业公司对于范某留在该企业工作已经采取了默认的态度,自2007年2月开始,范某就与该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因此,对于营业公司因与范某间无劳动合同而辞退范某是不合法律规定,也是侵犯范某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