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8年10月,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富丰园小区,班车律师值班咨询时,老苏早早就排队等在外面,见到班车律师就迫不及待的要求帮忙起草一份申请书。
原来,老苏是一名复转军人,1995年专业安置到了某国有的物业公司,在公司里担任安全保卫办公室主任8年。2002年,物业公司经营不善,连工资都发放困难,只好每月每人发给几百元生活费,其他的打欠条,欠条打了两年。2005年,物业公司决定改制,在改制过程中,连老苏在内的8人被作为了富余人员,每人给了一笔“补偿款”买断了。当时,老苏问公司领导,之前所欠工资怎么办,公司领导安慰老苏重新打了一张欠条,同时明确了还款的期限为2006年12月20日前。2006年12月20日,老苏找到了公司,公司领导避而不见。后来再来,公司保安一见到他就直接拦住,说领导出差了,开会了。这样三番四次后,老苏明白了,公司领导一个劲的拖延,压根就没有打算给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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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老苏的情况明显已经超过了仲裁规定的时效。
老苏的案件反映出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二是要在诉讼期间维权,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仲裁)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仲裁)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仲裁)就不再予以保护。普通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而老苏的劳动报酬争议尚未超出民事诉讼时效。
最后,在班车律师的指导下,老苏很快将物业公司诉诸法院,最终拿到了拖欠的工资三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