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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年龄退休后再就业是否享受全部劳动者权利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8年6月,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东高地社区,班车律师在免费法律咨询是,接待了辖区居民老苏。老苏原是某设备销售公司员工,于2003年10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同年12月老苏被某物流公司厂聘为仓库管理员,并签订了6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老苏在聘用期间的月工资为1000元,未再作其他约定。


        2008年4月,物流公司以老苏年纪大,不能胜任岗位职责为由,将老苏解聘。老苏认为服装厂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以其不能胜任岗位职责为由,单方将其解聘依据不足,因此诉请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物流公司予以拒绝。


        老苏将物流公司诉到了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老苏的诉讼请求,老苏不服又上诉到了二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老苏面对两份判决书非常苦恼,向班车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在线】


        根据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职工50周岁,因此法定退休年龄应视为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上限。劳动年龄的法定性表明,劳动者的劳动年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而不受劳动者自身实际劳动能力所影响。因此劳动者劳动年龄的法定年限届满之日,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其在工作岗位上付出了劳动,应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了退休金,国家已保证其老有所养,因此退休后再就业的,不应在划入劳动关系中,不应在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应当属于劳务关系。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因此,在本案中老苏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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