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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间未申请工伤如何获偿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2009年1月23日,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建国街社区,该小区居民小王向班车律师咨询法律问题。小王年纪不大,右腿却是残疾。原来, 2005年身体健康的小王在某建筑公司担任安装工程,        2007年5月在施工过程中,小王不慎从5米高的工程架上摔下来,右腿被摔断,遂被送往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先后三次住院共100多天。住院期间,建筑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出院后,小王为了便于恢复病情,便回到了安徽老家休养。2008年7月,小王回到北京,要求公司给于一定补偿,建筑公司不但不予补偿,还提出已经与小王解除了劳动关系。于是小王到劳动局要求工伤认定,劳动局以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不予受理。无奈的小王只好向班车律师的寻求帮助。


        【律师在线】


        一、发生工伤,请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单位申请的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逾期未认定工伤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要求雇主对雇员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条的规定可以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即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工伤职工只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待遇。但是,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如果均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就不能在行政程序上获得工伤认定的权利救济,受伤职工就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人身损害赔偿,这实质上法院运用司法程序审查确认工伤的问题。
在班车律师的帮助下,小王将建筑公司起诉到了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小王的权利终于得到了维护。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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