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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炒鱿鱼须付补偿金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案情回放】


        普法班车开进程庄子社区,班车律师进行值班咨询时,社区居民孙小姐咨询了一个有关劳动方面的问题。


        孙小姐于2004年2月经朋友介绍,到了一家服装加工厂工作。鉴于服装厂的老板也都是老乡关系,且孙小姐对于法律规定从未引起过足够的重视,没有订过任何书面劳动合同,且当时说好了除了每月1800元的工资之外,单位没有其他任何福利待遇,也不给上保险。孙小姐当时觉得能够找到工作就不错了,就留了下来。2009年2月企业通知孙小姐,因企业销售情况不好,让孙女士自行离职。随后企业在与孙小姐数次商议未果的情况下,单方面的不再给孙女士安排工作并且停止支付工资。孙小姐要求公司给与一定的补偿,公司领导说之前走的都没有补偿,不能开这个先例。现在孙小姐正和公司谈判中,她想咨询到底能够得到哪些补偿款。


        【律师在线】


        公司应当支付孙小姐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补缴工作期间社会保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劳动者至少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以下补偿金:
一是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项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公式: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年限。


        最终班车律师代理孙小姐与公司进行谈判,孙小姐从公司拿到了4万元赔偿款。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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